外国居民如何在越南收养小孩?
一、所需条件
根据2010年《收养法》第14条,外国人在越南有长期居留许可并希望收养越南儿童时,必须符合以下法律条件:
1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根据法律,年满18岁以上的人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除非已丧失或被限制该能力,或者认知或行为控制方面存在困难。
2、比被收养儿童至少大20岁。
3、道德品行良好。
在越南,收养被视为一项人道主义行动,旨在保障儿童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福祉。基于此,某些群体不得收养儿童,包括: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受到限制的人;正在被强制教育或医疗治理的人;正在服刑的人;任何有未被赦免的严重犯罪记录的人,如故意伤害他人、虐待家庭成员、胁迫未成年人违法、窝藏未成年人罪犯,或贩卖、交换、侵占儿童等。
二、办理程序
(一)准备申请材料
越南法律允许单身人士或已婚夫妻收养儿童。
1、拟收养方需提供的资料:越南儿童收养申请表(越英双语表格);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原籍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在越南收养的授权书;收养方的心理和家庭状况评估问卷;健康状况证明;收入和财产证明;无犯罪记录证明;婚姻状况证明(若有配偶);拟收养父母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(连同其他证明文件,显示申请人至少在越南连续居住、工作或学习一年)。
2、拟被收养儿童需提供的资料:出生证明;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(12个月内有效);两张近期正面免冠照片(6个月内拍摄);根据儿童情况提供的法律文件,包括:儿童被发现遗弃的,由乡级人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(适用于弃婴);儿童父母的死亡证明,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的裁定(适用于孤儿);法院宣告父母失踪的裁定(适用于父母失踪儿童);法院宣告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裁定(适用于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);儿童的性格、习惯和喜好描述(在提交之日前12个月内有效)。
凡由外国机关出具的文件,必须经越南外交部领事局或越南驻外使领馆认证,除非依据条约或互认协议免除认证。这些文件还需翻译成越南语,并由译员签名,经正式认证。
(二)提交申请
准父母和儿童双方的档案应提交至儿童居住地所在省司法厅。申请可以通过本人递交、邮寄或委托授权代表递交。
司法厅将审核文件并征求儿童生物学父母的同意。如果一方父母去世、失踪、丧失行为能力或身份不明,则另一方父母同意即可。如果双亲都属于上述情况,则需监护人同意。
如果条件满足,司法厅将申请提交至省级人民委员会,由其在15天内作出决定。若申请被拒,委员会必须提供书面解释;若批准,将签发收养决定,并送达司法厅及准父母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。
(三)参加儿童交接仪式
司法厅将登记收养并在其办公室举行交接仪式。双方准父母必须共同出席,除非一方已提供书面授权,允许另一方代理。若有正当理由,可以延期,但若无合理理由缺席,可能导致收养决定被取消。交接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,并由司法厅认证。